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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与他人通奸,他方能有哪些诉求?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部份由於配偶一方的行为破坏了婚姻之间的和平和协调,即违反婚姻契约义务而侵害他方在婚姻上的权利。因此通奸行为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加损害於他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通奸者及相奸者依法对於配偶之他方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拒绝同居 配偶之一方与他人通奸,违背夫妻互负之贞操义务,他方主张不履行同居义务,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条但书规定之正当理由,若通奸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义务之诉,他方得以有此正当理由而抗辩主张不负同居义务。

惟此系消极的得主张不负同居义务而已,并非谓得提起别居之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一四七号解释参照)。

判决离婚
夫妻之一方与他人通奸者,依民法第1052条第二项的规定,他方得请求裁判离婚,并得依法请求财产上及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民法第1056条)。

如夫妻无过失的一方,因判决离婚而陷於生活困难者,他方纵无过失,亦得请求给与相当的赡养费(民法第10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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