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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与探视权

何谓监护权?

监护权在法律上的说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不只有权利,还有对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什麽情况会有监护权的问题呢?其实在还未离婚前是没有监护权的问题的,离婚时才会有监护权归谁的争议。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後子女监护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并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若协议不成或未协议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来争酌判决。

何谓探视权?

夫妻离婚後,没有担任监护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视,这就是「探视权」。父母子女的亲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国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亲属编已明定未得监护权之一方有与子女会面交往之权利,其探视之方式及期间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即由法院判决。法院得依请求或依职权酌订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间。为了子女身心健全发展,没有担任监护权的父母,本於亲权,可以探视子女,但是如果滥用探视权,或探视对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愿和父母见面时,法院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当事人之请求停止探视权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视权之一方若遭拒绝刁难之时,可以向监护者提出探视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定期探视子女。如果判决胜诉,但有监护之一方仍不履行,则可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强迫监护人交出孩子给没有监护之一方探视。如监护人仍拒绝配合的话,可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命他方容忍无监护权之一方行使探视或禁止他方为阻碍探视之行为,若其仍不履行,执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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