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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夫妻之住所是否有相关规定?

以前法律规定以夫之住所为住所,所以妻应为随夫而居,不管夫居无定所或离家出走等,导致某些男子恶意的以妻不履行同居之义务而造成妻恶意遗弃他方的表面事实,将之离婚。   

民法亲属篇修订后,夫妻同居所居之住所,改由夫妻双方协议,已经不是古早时嫁鸡随鸡的观念了,如果双方协议不成何处为居所的情况之下,可以请法官依夫妻共同户籍地来推定夫妻之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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