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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於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称之为「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原则」。

?所以假如提起告诉,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相奸之人,这是因为告诉系对於犯罪事实为之,并非对於特定之犯人为之,依照法条明文,告诉之主观不可分,仅适用於「告诉」及「撤回告诉」两种情形,但实务将其扩张至其他情形,承认所谓「不得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及「不得自诉之主观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为纵容、宥恕而不告诉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项),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不得告诉。後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不得自诉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不得自诉。

但刑事诉讼法给予告诉人,对配偶单独撤回告诉的权利,也就是老婆可在提出通奸告诉後,可单独对老公撤回告诉,只剩下第三者是被告,告诉一但撤回不得再提告诉。所以造成不是两个一起被告,就是只剩第三者被告,所以想要当通奸的第三者,还是先了解法律好自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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