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法律专栏
法律专栏

声请保护令应准备哪些资料?若非法院上班时间应如何处理?

答: 保护令之声请,应以书面为之。但若被害人有急迫危险者,检察官、警察机关、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如家暴中心),得以言词、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传送之方式声请,并得於夜间或休息日为之。 声请人或被害人可要求不记载其住居所,仅记载其送达处所。 法院为定管辖权,得调查被害人之住居所。如声请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应以秘密方式讯问,将该笔录及相关资料密封,并禁止阅览。

Copyright © 2009 中华民国工商经济市场调查徵信协会 版权所有 │06-229-3002│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