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就监护权裁判时,判断的标准为何?
法院裁判监护权归属时,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参考社工人员的访视报告,考虑一切情况,并且特别考虑下列事项: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经济能力不是绝对的监护权判决考虑因素,谁可以把孩子照顾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会尊重孩子本身的意愿,尽量将监护权判给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顾者,以减少孩子生活上的变动。
假如是由经济能力较差的一方取得监护权,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另一方多负担一些扶养费用,藉由双亲的分工,使孩子能继续在有爸爸、有妈妈关爱的环境下成长。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暴之记录,法院会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适宜照顾孩子,除特别情况外,会将监护权判给没有暴力的一方(家暴防治法第35条)。